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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如何避免变成“绝望主妇”?这些法律问题要明白!

2017-07-31 河北高院

近日,荧幕热播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已经收官。剧中,女主角罗子君原本衣食无忧,丈夫陈俊生的一句“我来养你”,让她从结婚起就每天过着“买买买”和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生活。然而,结婚8年后,她却遭遇丈夫“劈腿”,接着是离婚、找工作、争夺孩子抚养权…


这部剧让很多全职太太慌了:自己为家庭放弃事业,辛辛苦苦生儿育女,到头来,一旦遭遇婚姻失败,一切就都没了。



2014年,某网络平台曾发布《中国全职太太生活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全国已有28.6%左右的已婚女性选择成为了全职太太。


而伴随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有专家预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妈妈。


电视剧中,罗子君大学毕业后就做了全职太太。离婚时,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她必须要走入社会找到一份工作。然而,她却遭遇了社会上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双重考验。如果没有身边几位朋友的全力支持和帮助,可能根本找不到工作,难以生存下去。


放弃自己的事业、在家相夫教子干家务,全职太太一旦遭遇离婚,这一切就都白付出了?没有任何法律救济途径了吗?现行法律是否有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由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鉴于全职太太这一方的收入肯定要明显少于另一方,离婚时,就可以通过经济补偿制度获得补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说。


据了解,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行使,需要不少前提条件:必须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限定在离婚时才能适用,而且夫妻一方需要付出较多义务。


问题是,实践中,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比例非常小,导致第四十条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且也存在经济补偿数额不高的问题,无法体现全职一方的劳务贡献,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法律必须建立一种制度,让丈夫以支付家务劳动补偿的方式来保证妻子的正当利益。这种支付方式,不仅保障了妻子在离婚后维持婚内的原有水平,而且可以使其参加必需的职业培训,以恢复其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


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考虑如下因素: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家庭作出的贡献,特别是为了另一方某种资格证书的获得、教育程度的提高等有助于其收入能力提高的活动而作出的贡献,例如在家抚育子女、辛勤操持家务,甚至出外工作以维持家计等;夫妻一方为了另一方收入能力的提高而作出的自我发展上的牺牲,例如对受教育机会、事业发展机会的放弃等。


新婚姻法


据了解,作为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的一个亮点——经济帮助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就在于保护离婚诉讼中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条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但也有业内人士直言,此条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怎么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何时终止未作细化,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经济帮助实际不到位。应有一种更公平合理的制度来替代经济帮助制度,对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经济需求给予救济。”


专家建议,删除家庭劳务付出经济补偿中只限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充分考虑家务劳动一方的付出与对方据此获得的收益比、一方人力资本减值(人力资本减损、缺乏就业竞争力、获取高收入能力降低)和对方增值的比例、双方婚后的收入对比、离婚后生活水平降低等因素,确定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的资金金额和方式,促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趋向实质正义。

 

目前的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经济帮助的条件过于严格,未予细化。法条中仅仅用“生活困难”来限定经济帮助制度,而并未细化。法官作为实务操作者也很难去定义,导致在判决中,作为弱势方很难举证自己存在生活困难问题。


经济帮助提出的时间过于机械,仅限定为“离婚时”才能提出。如果离婚之后,哪怕过一个月都不能提出。


经济帮助的数额标准缺失,法条中只规定了“适当帮助”,并没有作出其他任何描述。


鉴于此,法律应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的具体条件,同时再进一步规定丧失以及限制的情况。如果这个弱势方有一天不再弱势了,有收入了、再婚了,完全可以考虑停止这种帮助,这样才能真正帮助到那些弱势方,实现他们的权利。


民法典


当前,民法典的编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则是编纂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悉,目前婚姻家庭部分的专家建议稿已提交立法部门,包括结婚、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收养和监护等章节。每一章当中都有重点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离婚救助制度的完善就是其一。


据了解,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德国、法国、芬兰等,都有一个离婚后的扶养制度。这些制度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要补偿因为婚姻关系中断而造成的离婚双方各自生活条件的差异。


多位专家也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即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或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对于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的制度。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该项制度应包含扶养费给付和住房权两个方面。


延伸阅读




国外全职妈妈有哪些待遇? 


日本


上班族妈妈需要向国家缴纳税款,而全职妈妈不仅不用缴税,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到了65岁以后,不管上没上过班,都可以领取国民年金。日本女性的家庭地位较高,可以说是家庭生活的支配者,掌管着家庭经济大权。很多公司会把男人的全部或一半工资直接汇入太太的账户。在离婚时,无论男方同意与否,妻子都能自动得到其一半的养老保险金,还能向有过错的男方及第三者一起要求赔偿。


韩国


政府部门会向全职太太们提供摄影、法律等课程,培养民间监督员,举报违法行为,并每次支付给她们最低5万韩元的奖金。


美国


只要家庭中有一人工作,全家人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因此,美国的全职太太不用太担心钱,而且她们每年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


德国


全职妈妈享受国家发放的津贴,每个月为300欧元。不仅如此,家中有全职妈妈,她们的老公还能享受优惠税。两者加在一起,全职妈妈在德国能从政府那里最多享受1000欧元补贴。


法国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当全职妈妈。因为全职妈妈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可观的津贴,补贴最高800欧元,再加上200欧元的住房津贴,总额也有1000欧元,和普通上班族收入没有太大的差别。


意大利


全职妈妈不仅可以享受政府补助,而且每多一个孩子就多一份补助。如果全职妈妈没犯错,但丈夫想离婚,丈夫就会被法官判付给全职妈妈一定的生活费,直到她找到工作或新老公。如果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老公不幸去世了,政府还会付给全职妈妈丈夫生前三分之二的工资,直到其去世。同时,国家还会补助她的子女一直到18岁。


转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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